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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摘丨论聚落遗产与价值体系的建构(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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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登录建筑”的主要构成是那些年代不那么久远、但在城市中大量存在的历史建筑。1930年代是英国工业城市快速扩张的年代,城市环境、乡村景观都开始
“登录建筑”的主要构成是那些年代不那么久远、但在城市中大量存在的历史建筑。1930年代是英国工业城市快速扩张的年代,城市环境、乡村景观都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1932年的《规划法》提出了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并授权地方政府划定历史建筑予以保护。1947年的《规划法》奠定了战后的城市规划体系,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提出了规划许可制度。正是在这部规划法中,英国建立了历史建筑的登录制度。超过50万宗建筑遗产被列入保护名单。
登录建筑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5个方面:1)随着古老程度与罕见程度,越晚近的标准越严格;2)著名建筑师的作品;3)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建筑;4)与著名历史人物、事件相关的建筑;5)具有群体价值。在英格兰历史建筑的标准中,所有1700年之前的建筑都包括在内;对1700—1840年间的建筑绝大部分予以登录。19世纪中叶以后的历史建筑由于量大,采取选取重点的原则。1840—1945年间建筑的入选标准进一步严格。最后,1945年以后的建筑需严格挑选。在苏格兰的标准中,1840年以前的与英格兰相同,但将1840年以后的时期又分为:1840—1914、1914—1945,以及1945年以后。这样的时间划分与历史时期划分相吻合。
英国的登录建筑分为3级。Ⅰ级为拥有罕见独特价值的重要建筑,Ⅱ*级为拥有非常独特价值的重要建筑,Ⅱ级则是具有特殊价值、值得尽力保护的历史建筑。Ⅰ、Ⅱ*、Ⅱ级分别占总量的2.5%、5.5%、92%。由此可见,建造年代越早,建筑登录的等级越高,1700年之前的建筑即使仅留存部分轮廓也可被登录为Ⅰ类。而时间越晚近的建筑,选择标准则更严格。但同时,大量Ⅱ类建筑绝大多数为住宅,而且成为保护区整体性的“本底”。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二战”期间被认为可以拆除的维多利亚时期建筑,到1980年很多都成为保护的对象。除此之外,在英国还有大量的登录项目是有地方制定的,它们主要是通过公众征询确立名单,而且主要与地方特色相关,标准与国家的登录体系不同。
“保护区”是1967年在市民托拉斯(Civic Trust)的倡议下形成的《城市宜居法》(Civic Amenities Act)中正式提出的。战后的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历史城市的拆除达到了空前规模,造成社会的强烈反弹。1958年英格兰历史建筑委员会(Historic Buildings Council for England)针对一些小城市和村落景观明确提出了群体价值(Group Value)的概念。1959年发生的伦敦圣·詹姆斯广场(St.James’Square)事件诱发了保护区制度的诞生。另一方面,新的考古发现也促进了保护理念向群体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英国政府在1967年颁布的《城市宜居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区”的概念,对具有群体特色价值的历史建筑群予以整体保护,这标志着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立法从单体走向整体,该法后纳入1968年的《城乡规划法》。在这个时期,英国还对4座历史悠久、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市——约克、彻斯特、齐齐斯特、巴斯提出了保护要求。其中针对这4座古城的保护研究报告都系统梳理了城市发展的历史、城市街巷、建筑景观等,但不包括后来在世界遗产中强调的“价值”研究与分析的内容。到1980年代,文化景观越来越受到重视,英国设立了“注册历史公园与园林”制度,以保护那些具有历史价值或景观价值的公园与园林,要求建造年限在30年以上。目前,英格兰地区有1500多个注册历史公园和园林。
1983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国家遗产法》(National Heritage Act)首次在法律中提出了遗产的概念,它将历史建筑、保护区和古迹与各类博物馆、军工厂、皇家园林一同纳入遗产的范畴,并提出为这些遗产设立管理机构。目前,仅在英格兰就有近个保护区,包括历史城镇、村落、两次大战期间和战后的住宅区、老工业区、交通网络、历史公园和园林等。
同样,时间或遗产的历史维度也是世界文化遗产重要的考虑因素。譬如,1987版《操作指南》中,在“文化财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中,第一次专门讨论了有关“仍有人居住”的历史城市保护与列入的问题,指出原则上不将20世纪新城列入名录,因为“对20世纪新城的质量作出评价是困难的,历史将会说明其中哪个可以成为当代城市规划的代表。这样的城市的申请应该不予考虑,除非所有代表人类脆弱遗产的、传统的历史城镇都已经全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
我国的遗产保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符合国情的遗产保护体系,其中保护对象的划定也主要是考虑时间因素。我国在1960年代初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多是像故宫这样的重要历史建、构筑物。1980年初代在一批老专家的动议下,国务院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城市文化保护的新局面。1990年代中期城市改造大规模展开,历史城市面临严重冲击,当时的住建部及时强调了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进入21世纪,城市化的进展开始越来越直接地影响到广大农村地区的众多遗产,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国家于2003、2012年先后设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名单公布制度。近年来,信息工业部、中国文物学会又分别推出了“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各省还按照自身特点公布了省级名城、名镇名村、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有的城市设立了风貌保护区等。与此同时,很多地方政府对超过50年的老建筑也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机制。
文章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网址: http://www.hwwzzz.cn/zonghexinwen/2020/0709/355.html